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连柱与杨连友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柱,杨连友,杨淑云,杨淑荣,李兰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杨连柱,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友,农民。第三人杨淑云,农民。第三人杨淑荣,农民。第三人李兰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柱与被告杨连友及第三人杨淑云、杨淑荣、李兰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