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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邱明显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显,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邱明显,男。委托代理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黔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兴中,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卫,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邱明显诉被告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符合准许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明显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庚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