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杜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杜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李岩,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付康,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宏,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杜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对被告杜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李岩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审判员 刘 军代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