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伟朝、靳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伟朝,靳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集团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坚,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伟朝,男,生于1978年4月5日,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朝,男,生于1976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上诉人陕建集团设备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伟朝、靳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陕建集团设备安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建集团设备安装公司以马伟朝与靳朝已就一审判决书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建集团设备安装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建集团设备安装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正莉代理审判员 闫莉霞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