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袁之璜执行案裁定书13-1038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之璜,袁建华,袁之标,袁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袁之璜,男,1949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袁建华,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袁之标,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袁之翠,女,1953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庐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寿春路x号x栋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袁之璜所有。二、袁之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