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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品洋与被执行蒋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蒋品洋,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执行人蒋如林,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蒋品洋与被执行人蒋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如林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蒋如林于2013年11月18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品洋46,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芳审判员  管爱萍审判员  唐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