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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刑兴初字第460号班承路、梁佳基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承路,梁佳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承路,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佳基,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伍文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及其辩护人伍文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伙同陈志中、“小林”(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兴宁区大鸡村某队小巷附近守候拦截被害人张某某,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得手后4人分头逃窜。被告人班承路用身上衣物包裹抢得的手提包,与被告人梁佳基一起搭乘出租车逃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拦车盘查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被告人梁佳基的辩护人提出梁佳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当场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没有随身携带赃物,属于自首,且系从犯,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犯抢劫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班承路、梁佳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被害人,但两人均冲上前围住被害人张某某,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两被告人在案中作用积极,均为主犯。抢得财物后,由被告人班承路携带赃物,与被告人梁佳基搭乘同辆计程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梁佳基的作用相对班承路较轻些。公安民警拦车盘查时当场缴获赃物,虽然赃物不由梁佳基随身携带,但即便被告人梁佳基不交代,公安民警仍可据查缴同案人携带的赃物情况,掌握被告人梁佳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佳基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佳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班承路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承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佳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慧玲人民陪审员  曾丽华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晶晶附: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