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广清与邹代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清,邹代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张广清,男,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胜,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代华,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小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广清与被告邹代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长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17日和11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7日,原告张广清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清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广清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正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