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15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来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魏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562-2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来林。申请执行人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商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厂房一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物品一宗和人民币本金91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厂房一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物品一宗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人民币本金91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2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