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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世泽与刘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泽,刘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刘世泽。被告:刘金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泽与被告刘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己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新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