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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厚忠与卢园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园生,陈厚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园生。委托代理人程江宝。委托代理人阮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厚忠。委托代理人陈晖。上诉人卢园生为与被上诉人陈厚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园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园生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园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5元(已减半),由卢园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周楚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