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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桃源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桃源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224号申请人:桃源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人桃源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31000051/22326764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桃源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郜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