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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许丽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许丽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开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责人白彤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员工。被告许丽华,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郓城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菏泽分行)与被告许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菏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谢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丽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菏泽分行诉称,2011年9月15日,被告许丽华从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984,截止到2013年5月16日被告共欠21738.12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17647元,利息4091.12元(自2013年5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丽华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9月15日,被告许丽华向原告建行菏泽分行申请办理龙卡汽车卡,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龙卡汽车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建行菏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甲方在对帐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主卡年费为200元。原告建行菏泽分行对被告许丽华的申请经审核批准,为其办理并发放了卡号为×××6984的龙卡汽车卡。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被告许丽华持该卡购物消费透支本金17647元,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身份证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菏泽分行与被告许丽华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建行菏泽分行依约为被告许丽华发放了龙卡汽车卡,并提供了该信用卡的相关服务项目,被告许丽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许丽华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告建行菏泽分行有权追索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因此,原告建行菏泽分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其抗辩权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卡号为4367455150756984的龙卡汽车卡透支本金17647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利息和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许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改 勤审 判 员 闫  敏人民陪审员 邵 传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鹏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