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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依布拉依、艾克拜尔·依布拉依木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克拜尔·依布拉依,艾克拜尔·依布拉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382号罪犯艾克拜尔·依布拉依木,新疆人,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克拜尔·依布拉依木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克拜尔·依布拉依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