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覃某某,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徐闻县南山镇内村园村。被告:郭某某,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住徐闻县徐城镇进港路西侧。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以其本人不是适格原告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耀奇代理审判员 陈丕芳人民陪审员 颜 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