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徐连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连法,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连法。委托代理人:徐明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钱晶。委托代理人:陈永能。上诉人徐连法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连法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连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连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连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莫爱萍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桂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