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姜西惠与周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姜某某(又名姜某),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1993年元月13日领取结婚证书,199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生女孩周某甲。虽生育子女,但双方感情不和。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照顾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孩子现上大学的费用全部由原告负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后经人介绍订婚,1993年元月13日领取结婚证书,199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关系尚可,生女孩周某甲(又名周某)。2002年,双方购买出租车经营,2003年因生意不好将出租车转让。孩子上初中后,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常吵架,2011年,原告外出至今未归。2013年孩子周某甲考上大学,现在大学就读。原、被告婚后盖有八间平房。2013年9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发生争执后应当加强沟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本案中双方虽有一定矛盾,但该矛盾尚未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以后互谅互让,关心对方,增强夫妻感情,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及利于子女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姜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