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齐来增,齐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来增。被执行人齐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委托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齐来增所有的鲁V×××××号解放牌CA4250P66X24T1A1EX牵引车一辆,2013年10月31日买受人刘旭(身份证号码:370727197401204279)以17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齐来增所有的鲁V735**号解放牌牵引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旭所有。二、买受人刘旭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