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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张树涛与沈阳市炬园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树涛;沈阳市炬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张树涛,住河北省,系献县衡池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沈阳市炬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涛诉被告沈阳市炬园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