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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孟淑英与铜川市东山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英,铜川市东山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孟淑英,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东山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桂荣,经理。孟淑英与铜川市东山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山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东山阳餐饮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孟淑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3661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8日依法立案,2013年7月9日向东山阳餐饮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孟淑英履行支付货款83661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50元。2013年10月31日孟淑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淑英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孟淑英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权力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