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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孙海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孙海,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阳光鼎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4-1。负责人徐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志池,男,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孙海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