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玺梓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玺梓,姜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83-1号申请执行人:杨玺梓。被执行人:姜晓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晓辉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姜晓辉所有的鲁FQK5**轿车一辆。限扣押车辆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