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玉喜审 判 员 陈晓波人民陪审员 刘顺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