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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玉喜审 判 员  陈晓波人民陪审员  刘顺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