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申明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