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师军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5号罪犯师军平,男,1976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老虎城村八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以(2009)华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附加罚金2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起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师军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师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自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二、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标准从严要求自己的言行,严守监规纪律,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团结同犯,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四、作为一名监督岗,能坚守岗位,以身作则,积极认真,协助监区干警做好监督工作,为监区的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该犯自2010年01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74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4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师军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师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九年七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