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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与马春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马春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商初字第24号原告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林。委托代理人陆汉军。被告马春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春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元,应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宝应县坤林服装辅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