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某乙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宋某乙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某甲,该村村主任。被告宋某乙。案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某乙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王 智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人民陪审员 李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