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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某乙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宋某乙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某甲,该村村主任。被告宋某乙。案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某乙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安市××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王 智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人民陪审员  李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