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黎品聪与黄燕珍民间借贷纠纷24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品聪,黄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黎品聪,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何志森,广州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珍,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黎品聪诉被告黄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黎品聪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燕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发出公告要求被告黄燕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逾期没有到庭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燕珍以家中需要钱建房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一年后归还。由于被告黄燕珍至今从未还款付息,故请求判令被告黄燕珍偿还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2年5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黄燕珍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燕珍于2012年4月20日向原告借取20000元,由原告书写借据。借据内容为:兹有黄燕珍借黎品聪现金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20号归还利息人民币1200元正。逾期归还利息违约金每日100元正。本金每月归还1667元正,每月合共本金加利息归还2867元正。被告黄燕珍在借据上签名予以确认。此后,被告黄燕珍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应予支持。因原、被告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利息标准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现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燕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支付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黎品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燕珍负担。上述款项150元已经由原告黎品聪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黄燕珍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冯树棠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