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德菊与张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菊,张兴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55号原告张德菊,被告张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菊诉被告张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兴文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兴文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