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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崔某某与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崔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29号原告:韩某甲,住隆化县。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树森,隆化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乙,住隆化县。被告:韩某丙。被告:韩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崔某某与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甲、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