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韩梦霞与陈国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韩某,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忠东、邱漪,均系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忠东,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韩某与陈某于2007年5月12日生一女韩怡文,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陈某与前妻离婚后,其前妻一直居住在无锡市南长区盛星苑18号401室,户口也未迁出,韩某与陈某就此产生矛盾。陈某对韩某不信任,采取不当方式了解韩某的行踪,影响韩某正常的工作,加剧夫妻感情恶化,且严重影响女儿韩怡文的正常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女儿韩某由韩某抚养。被告顾建伟辩称:陈某已就其前妻住在无锡市南长区(陈某父母家)向韩某解释清楚了。韩某与其同事发短信联系,之后陈某的处理方式不妥,陈某改正了,也经常抽时间陪韩某和女儿。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韩某与陈某于2007年5月12日生一女韩某,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韩某遂诉讼来院。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结婚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韩某与陈某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因素,本院认为韩某与陈某之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以家庭为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韩某与陈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2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臻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