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二花与毛永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花,毛永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高二花,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永琴,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高二花诉被告毛永琴健康权纠纷一案,高二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二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二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二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二花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 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