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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学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健生,王仲明,庄宁利,张学来,骆丽霞,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京之盾天鹅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64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丰泰小额贷款���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家贵,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健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仲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庄宁利,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来,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骆丽霞,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朱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京之盾天鹅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骆德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仲明、庄宁利、张学来在芜湖市公积金管理办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