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64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波,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浩,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南端(曲江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侯进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