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荣群与陈友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群,陈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群,男,1965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友福,男,1972年11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西民一初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友福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