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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志杰与被执行人李先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姜志杰,李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姜志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李先彪,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员工。申请执行人姜志杰与被执行人李先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吉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的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路39号-159号,房权证为吉房船权字第04**号,建筑面积为66.64平方米的车库确权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吉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姚文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