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24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路70号法定代表人谢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健欢,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婷,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王婷支付2012年9月9日至9月30日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0091元。二、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3000元押金、1300元对讲机费、工资18515元给王婷。三、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婷支付半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6880.5元。四、驳回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婷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聚喜莱餐饮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三年××月××日书 记 员 汤燕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