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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商终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新沂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新沂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3年10月23日9:30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接收了本院以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其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上诉人徐州恒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黄 博助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