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金霞与姚小二、王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霞,姚小二,王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吴金霞,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姚小二,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义亭,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小二、王义亭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