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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娟王某甲,王仓文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王海娟王某甲,女,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峪泉村二组。被告王仓文王某乙,男,生于1973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家崖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娟王某甲与被告王仓文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仓海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娟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娟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娟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