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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运规、蒙秋仙与被执行人黄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运规,蒙秋仙,黄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唐运规。申请执行人蒙秋仙。被执行人黄耿。申请执行人唐运规、蒙秋仙与被执行人黄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黄耿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开发区XX公司宿舍楼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河房权证字第XX**号)以人民币186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唐运规、蒙秋仙;申请执行人唐运规、蒙秋仙自愿承担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并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已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