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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博与被执行人张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博,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博,男。被执行人张静,男。申请执行人杨文博与被执行人张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博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01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坤审判员 陈五洋��理审判员高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