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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16-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诉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