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16-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诉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