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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招红诉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招红,何学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保字第60号原告李招红,女。被告何学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招红诉被告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招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何学政的湘L8MT**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原告所有的粤FZH2**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招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学政的湘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BH**AY,车辆识别代号:LBEHDAFB2BY***,发动机号:G4FC)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2个月,即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查封期限内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一切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