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拴牛、江新峰与被执行人张彦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拴牛,江新峰,张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江拴牛,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申请执行人江新峰,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执行人张彦林,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申请执行人江拴牛、江新峰与被执行人张彦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宁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彦林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江拴牛、江新峰于2013年9月1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拴牛、江新峰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晋伍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