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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一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余湖兰与夏勇灿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一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余**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芸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