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红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870号罪犯李红伟,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蛟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0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