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秋艳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大信投资公司,王秋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丽霞,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君平,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秋艳,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勤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