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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世强等5人与被执行人王必猛、姚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世强,雷海柳,雷泽富,雷帮怀,张玉芝,王必猛,姚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雷世强,男。申请执行人雷海柳,女。申请执行人雷泽富,男。申请人雷帮怀,男。申请人张玉芝,女。被执行人王必猛,男。被执行人姚木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世强等5人与被执行人王必猛、姚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47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94410.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姚木英在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的存款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54410.78元。本院认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王必猛、姚木英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再次立案执行,申请人不再交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法执字第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恒林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