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毅、张红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邓毅,张红新,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委字第14号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被执行人邓毅。被执行人张红新。被执行人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新。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游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利息和诉讼费共计1172653元。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欠款利息和诉讼费共计1172653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办理他项权证,不亦执行,且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委字第1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项柏清审判员 胡飞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婉君 来自: